
2026年1月1日起,國務院《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820號令)、三項工業廢水國家標準、《鉛、鋅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1-2025)及多地VOCs加嚴標準同步生效,覆蓋自行監測、污染物排放、合規管理等核心環節,涉氣涉水企業尤其是鉛鋅、化工、涂裝、食品、屠宰、酒類等行業需重點關注,搶抓過渡期完成整改,規避合規風險。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首次以國務院令形式明確企業監測義務,所有工業企業均需開展水、氣、聲、固廢、碳排放自行監測。
核心要求:監測點位需裝視頻監控并聯網生態部門;監測設備需符合國標并定期校準;監測數據真實可追溯,企業及負責人對數據真實性終身負責,造假將面臨重罰。


生態環境部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三項工業廢水國家標準,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新建企業當日執行,現有企業過渡期至2028年1月1日 。核心變化如下:



作為國家強制標準,GB25466.1-2025替代原有2010版標準,新建企業1月1日起直接執行,現有企業過渡期至2027年7月1日。
核心變化:鉛、鋅、顆粒物、SO?等限值收緊,新增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完善監測與達標判定標準,鉛、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門檻進一步提高,徹底淘汰原有寬松管控要求。


江蘇、浙江、廣東等環保重點省份同步更新VOCs地方標準,針對石化、化工、涂裝、印刷等行業,加嚴有組織/無組織排放限值,LDAR泄漏檢測修復頻次加密,要求VOCs治理設施去除效率≥90%,源頭替代低VOCs原料成為硬性趨勢。

新規落地后,企業需第一時間開展全面自查,梳理問題臺賬,這7項核心工作缺一不可:
1. 排污源梳理:列明所有排氣筒、廢水排放口、無組織排放源,明確對應工藝及污染物種類;
2. 數據對標:調取近3個月監測數據,核對新標限值,新增監測指標(如總氮、全鹽量)立即補測;
3. 設施檢查:確保廢氣/廢水治理設施與生產同步運行,嚴禁旁路排空,VOCs治理效率≥90%,廢水處理設施具備脫氮除磷能力;
4. 監測升級:按條例配備合規監測設備,核心點位裝視頻監控,完成生態部門聯網,廢水自動監測覆蓋pH、COD、NH3-N、總氮、總磷等;
5. 臺賬完善:建立排放、監測、設施運維、LDAR檢測、廢水處理藥劑添加等全流程臺賬,留存不少于3年;
6. 制度建立:完善監測數據質量管理、設備運維、廢水處理應急預案等內部制度,明確責任人;
7. 廢水專項自查:核查排水去向與接管標準,評估現有工藝處理能力,排查高鹽、高氮廢水處理瓶頸。


現有企業擁有1-2年過渡期,分三階段推進整改,可實現低成本、高效率達標,避免臨時整改忙亂:
第一階段(2026.1-3月):自查診斷
完成全廠區排污源與監測數據自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全面檢測,明確達標差距,形成詳細整改方案,廢水重點評估脫氮除磷、高鹽處理能力。
第二階段(2026.4-12月):改造實施
推進廢氣處理設施升級(如RTO/RCO催化燃燒等);廢水端升級工藝(如MBR+AO脫氮除磷、高鹽廢水濃縮減量);完成監測設備安裝與聯網,組織員工開展新規培訓與應急演練;VOCs領域優先推進低VOCs原料替代。
第三階段(廢水2027.1-12月/大氣2027.1-6月):驗收完善
開展全流程自測與預驗收,邀請行業專家評審整改效果,解決遺留問題,準備完整驗收材料,確保廢水在2028年1月1日前、大氣在2027年7月1日前100%達標。

嚴禁四類行為:
擅自停運治理設施、監測數據造假、旁路偷排、超標排放廢水/廢氣,違者將面臨10-100萬元???,負責人追責,企業納入環?:諉?,影響招投標與信貸。
五大優化路徑:
1. 源頭減排:廢水端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高鹽/高氮廢水產生;VOCs端全面替代低VOCs原料;
2. 工藝升級:廢水處理采用MBR+深度脫氮除磷工藝,提高處理效率;廢氣采用RTO/RCO+余熱回收,實現治理與節能雙贏;
3. 資源共享:園區企業共享監測設施、廢水處理站,降低運維成本;
4. 政策紅利:積極申報綠色信貸、環保整改專項補貼,補貼比例最高可達30%;
5. 精細化管理:建立廢水/廢氣處理設施運維臺賬,定期巡檢,降低故障風險,延長設備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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