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10日從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會議獲悉,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意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修改稿明確電器電子、機動車等產品的設計應“加強有害物質源頭減量和替代”。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青藏高原建設、文化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青藏高原生態安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修改稿中,還增加了關于鼓勵和引導使用再生水、推進生活節水的規定。
在10日上午舉行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信春鷹作了關于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報告指出,草案對產品的綠色設計作了規定。有的代表建議,加強電器電子、機動車等產品的綠色設計,從源頭減少有害物質含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草案相應條款修改為:電器電子、機動車等產品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加強有害物質源頭減量和替代。
同時,草案對電器電子、機動車、鉛蓄電池、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作了規定。有的代表建議,進一步強化生產者責任延伸,明確生產者履行回收和利用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草案相應條款中的“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修改為“履行回收和利用責任”。
有的代表提出,青藏高原屬于生態脆弱敏感地區,應當加強對戶外運動等人為活動的管控,降低生態環境破壞風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并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此外,草案規定,國家加強生態修復成效評估。有的代表提出,還應加強對生態修復工作的監測、監督。經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并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加強生態修復的監測、監督、成效評估。
報告指出,草案規定國家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國家“推進生活節水,加強生活廢水循環利用”的規定,并提出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
據了解,草案修改稿還補充完善關于河湖和地下水保護、污水處理回用、調水工程管理等規定,并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違法行為,提高??釕舷?。
來源:中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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